第十七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组成。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各委、办、局、室副职领导,州直及省驻州各县级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及各县人民政府县长列席。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政府、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安排部署州政府阶段性工作或年度工作。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需要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州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各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修改州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
(二)审议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三)审议州政府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全省性政府专业会议精神汇报,研究我州贯彻意见;听取各县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通报和研究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其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议题应事先确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向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由州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州政府党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