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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2011)


  第七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八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九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全盘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

  第十三条 副州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州长报告、请示。

  第十四条 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五条 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各局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负责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并根据需要召开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和全州性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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