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桓政发〔2007〕43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机制,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和《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城镇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物业管理范围。县城城镇住宅小区内的楼面、院面、外墙、走廊等公共部位的维修和维护;化粪池、污水井的清理与维护;楼内下水管道的疏通;小区绿地管护;小区的美化、亮化等。
第四条 城镇旧楼小区即2004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小区的物业管理,要坚持以物业管理机构管理为主,以社区管理为辅。没有成立或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主任兼任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托业主委员会聘用的物业公司或面向社会招聘的专业公司,实行市场化管理机制。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实施要按服务项目的功能进行分类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将所有服务项目按其功能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实行专业队伍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按类别确定基数。根据每一类服务项目的工作总量和工作难度,确定管理费用的基数或支付费用标准。
第七条 专业维修队伍要按照确定的每一类服务项目的基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与招聘中标的各专业维修队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项目、标准、时限及违约责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