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2012年筹资缴费工作
(一)2012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50元/人。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恪守“为民、便民、利民”宗旨,精心组织,早作部署,让广大农村居民深入认识新农合政策带来的便利和实惠,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制度。实现农村居民“应参尽参”、参合人数稳中有升目标。
(二)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原则,农村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城中村村民、进城务工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继续做好新生儿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工作。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纳参合费用,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同等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母亲(父亲)享受参合待遇,但与母亲(父亲)共享一个封顶线,即当年补偿封顶线合计不超过6万元。
(三)农民个人缴费(包括民政部门、集体等代个人缴纳的参合费部分)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原则上当年底完成次年个人缴费上缴。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并按期将收入户存款及利息汇缴财政专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四)各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划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引导农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保证参合人员正常就医和费用结算。
二、加强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