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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规定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属于人口特多的大县和人口较少的小县,以及辖区内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较多,而其所占人口比例又较大的市辖区,如果需要适当增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可报经上一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增加10到20名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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