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托管、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收入所得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发展,严禁挪作他用。改制后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确保安全运行。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防汛职责,改制后无论何种性质的水管单位,都要服从全市防汛大局,接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必须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设施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有资质的单位科学论证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3.做好确权划界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严格依法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利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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