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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信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核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效益的充分发挥和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从2005年开始,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每年要拿出30%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其余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15%用于应急度汛工程)。

  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主要骨干防洪工程、大型灌区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县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相应的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安排,对作为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兴办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水管体制改革前在编正式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在水管单位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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