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定额定向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性质不变。属于这一类的有水库、灌区、机电提灌站和有供水任务的水闸、橡胶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定岗。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有关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界定单位职能,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严格定编定岗,坚决压缩和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事业人员编制。要着力改革和建立各种内部激励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制度。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竞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管理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搞活内部分配。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可吸收多种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其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职工由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