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服务体系,优化金融发展的中介环境
以市场化改革为突破口,加大对依附于工商、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的中介机构的改革力度,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脱钩,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和动产、不动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导入竞争机制,积极引入国内资信等级高的大型中介服务组织,提高整体中介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大力整治虚假中介行为,引导、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增强行业发展的自律性和协调性,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公信力。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良好的银政、银企关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发展,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功能,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有关部门要合理界定行政性收费标准,规范资产评估、登记、公证、抵押等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经营、融资成本。执法部门要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银企双方要加强合作,通过项目推介、银企洽谈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畅通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认真贯彻“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政策,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工作。同时,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五)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
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企业改革改制行为。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积极支持、参与企业改制,协助银行做好改革过程中的资产剥离工作,遏制不规范改制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发生,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确保金融资产安全,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大力推进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水平
各级政府要将金融产业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树立多元化的融资理念,拓宽融资思路,不断优化融资结构,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合理比例关系。鼓励政策性银行将业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拓农村保险业务。关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相关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和增资扩股的力度,确保按时达到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兑付条件,增强其市场经营能力和服务“三农”功能,实现“花钱买机制”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