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征收、代征部门要分别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票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工作人员须持有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票据,各征收、代征部门根据核准的基数,统一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领取。市财政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按照财务规定,在发放票据时,对已领取票据的使用情况和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新票据。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征收、代征部门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按月及时、足额缴存市财政专户。
第五章 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
1、市区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和处置;
2、垃圾处理厂的建设;
3、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根据年度环境卫生发展计划需要,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用款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对资金征收、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交费单位和个人的权力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足额按时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垃圾容器,并负责将垃圾送至垃圾存放点(池)。
第二十四条 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所管理的庭院、广场、楼道、门店,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也可委托有环卫资质的企业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