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街道两旁摊点:固定摊点20元/月,流动摊点1元/户?天,早点、夜市摊点20元/户·月。
第七条 有毒有害垃圾70元/吨。
第八条 进入垃圾处理场的建筑垃圾30元/吨。
第九条 厕所清掏、代运双方协商。
第十条 货车3元/吨·月,客车0.5元/座·月。
第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5元/床·月。
第十二条 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浴池、餐饮业按营业面积1.20元/㎡·月。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含菜市场)按营业面积2.00元/㎡·月。
第十四条 废品收购点按营业面积1.00元/㎡·月。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由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办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具体征收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实施。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征建筑垃圾处理费。
2、市市场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所管理的农贸、商贸等集贸市场及早夜市摊点、餐饮店的垃圾处理费。
3、市车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征车辆垃圾处理费。
4、各区(管理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辖区上述征收项目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5、市直代征单位按实际收费总额的10%做为代征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各区(管理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制定。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市财政局、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征收、代征单位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