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5〕22号)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区居民生活卫生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收对象
第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二条 中心城区的下列单位、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在中心城区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2、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信单位;
3、个体经营者;
4、本市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
5、本市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市区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临时工)每人每月1.50元。
第五条 经营门店(包括经营性停车场)按营业面积0.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