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5〕23号)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从自备井、河流、水库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已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城市污水管理费征收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