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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国家八部委行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预留销售的5%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规定执行。市级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52号)执行。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精深加工和销售,计征产品增值税的税率不超过13%;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经初级加工后仍属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四)放宽用地。对于创办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所需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予以审查、报批,其征(占)用土地各项费用按下限标准收取。市级龙头企业和农户建造温室大棚、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等非永久性建筑需占用耕地的,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需到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要注重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积极培育土地市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租赁等。

  (五)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农业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对规模虽小,但对农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组织、中介组织,适当放宽登记条件;对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扩大或变更的经营范围、更改企业名称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申请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集团,要适当放宽名称、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条件。民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群众性、非政治性、专业化的行业协会、合作社的申报成立事宜大开绿灯,强化群众和行业自我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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