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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
(信政文〔2005〕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和农业部等八部委行《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近期发展的目标

  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近期目标是:到2007年,全市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发展到6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龙头企业发展到10家以上,带动农户的数量占农户总数的45%以上,农民增收超过10亿元;农民的恩格尔系数下降到40%以下;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达到70%、30%、5%以上,农产品名牌数量明显增加,达到20个以上。

  二、进一步加大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力度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都要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要求,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其增幅不低于同期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的增长幅度。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适度集中,扶优扶强”的原则,安排用于扶持全市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奖励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要集中农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项目等各方面的资金向龙头企业倾斜。市发改委、财政及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及各种农业专项资金,都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项目有机结合,尽可能“拼盘”使用,集中财力扶持建设一批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有偿资金,要重点投入和扶持有经济偿还能力的市级龙头企业,其项目申报按相关程序办理。对我市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里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加强信贷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符合贷款条件、信用程度好且有可靠抵押担保的龙头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执行上实行优惠。需要执行浮动利率的,要根据企业存款、清算等业务量,合理确定浮动利率。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所需农产品收购资金,各级农行要纳入贷款规模,实行封闭运行。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40%以上要用于农户,确保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力度,扩大农户贷款面,支持发展商品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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