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第三十九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十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第四十一条 对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审计。监督审计内容:财政专户设立情况;中央、省、市、县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7日内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在7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首次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7日内,召开由所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向奖励扶助对象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告知资金到帐情况等,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