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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第二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年度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建立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

  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
  (二)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
  (三)与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第二十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负责将各乡(镇、办)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信阳市计划生育系统网络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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