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统一规定式样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第十三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资格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四章 年审与退出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居)委会干部,逐村(居)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年审的对象是上年度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居)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年度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居)干部签字。
第十八条 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年度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