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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四)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 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则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资格审查与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的式样于每年6月15日至25日在其所属的村或居民区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于7月15日至25日在其所居住的村或居民区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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