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三条 在市区内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通告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实施本通告的主管机关。
市区建立由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烟花爆竹运输、销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未经许可,不得运输、销售并储存。
第六条 市区内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影剧院、图书馆、商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输变电站、重要军事设施等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平桥区奥龙集团以西,浉河区南湾水轮泵站以东,浉河区宝石桥、平桥区浉河北岸以北,市区312国道区段以南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七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农历腊月二十起至农历正月二十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