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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十二)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网站,实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网,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十三)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在全市范围内尽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十四)制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十五)更新观念,加强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是主体,但并不意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事业仅仅是农民的事情,各级政府应关心、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

  (十六)典型示范,逐步推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当前要鼓励和引导农村经纪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单位和供销合作社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要在示范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滞后的地方,要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其发展步伐。

  (十七)明确职责,搞好服务。农业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在完善合作组织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审计监督、建立信息上报制度、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培训业务指导骨干和能手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管理,并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产品销售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进本行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简化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都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推广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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