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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八)规范登记管理办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民政和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减少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缴的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同时,市及县区财政可以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试点工作。财政部门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择优扶持。对示范性农民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开发项目,实行优先扶持。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开展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与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对待,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中的各项政策。

  (十一)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会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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