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业务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政文〔2005〕2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业务用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业务用房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解决,建设用地面积为5亩以上,要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检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包括检验人员办公用房)控制在600平方米以内。
3、省对每个县级食品检验所检验业务用房补助40万元,缺口资金由各县自行解决。
4、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要求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建设项目如期进行。
5、各县所需检验设备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配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