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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稽查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证、报表、票据等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审计、物价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非税收入管理中,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政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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