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财政部门正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购领制度。

  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财务隶属关系,各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领财政票据的申请,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和用票计划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购领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验并确认其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各执收单位依法获取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验后,必须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登记。

  第十七条 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保证票据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私自印制、发放、出售、伪造、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禁止不按规定开具、使用财政票据,禁止各类票据互相串用。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票据管理,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单位的收费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

第五章 收入减免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或缓征,要按照资金管理的归属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收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二十一条 应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承担应缴数额的,应及时向执收执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执罚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签署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