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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统筹和调剂,调剂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及时编制并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将项目的名称、范围、对象、标准、管理方式、项目代码、执行编码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非税收入项目必须限定在国家或省规定的范围之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非税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各执收单位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及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依法征收,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完善征收方式,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政府职能或垄断地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税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在执法过程中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外,由执收执罚单位造册报财政部门。需要拍卖的收缴、罚没物资,依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私分或处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上解和下拨,由财政部门逐级办理。实行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先进入本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逐级上解或下拨。下级部门和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应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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