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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统一费税分成比例。河道采砂管理费按市、县(区)、乡(含村)1:7:2的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矿产资源补偿费、工商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资源税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约定分解,并向水利部门提供代征费。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河道采砂管理费、采砂权出让收益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建立政府河道采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本区域内河砂资源的勘测、规划、监督、禁采标志、河道保护、河道工程维修养护以及与河砂管理相关的费用。乡(镇)分成部分主要用于管理及乡、村运砂道路维修养护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章 河砂资源运输及储存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砂车辆应及时足额缴纳河道采砂费、税、基金,实行票车同行,一车一票,不得赊欠或预交。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从事河砂储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后,会同水利、交通部门共同到现场查验,对储存地点和运输道路认可后,方可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防止乱堆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采砂、运砂秩序的管理,及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砂开采现场以及储存销售的日常管理,及时查处采砂违法案件,处理采砂纠纷,足额征收河道采砂费、税、基金,维护良好的采砂秩序。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外运砂集中的地段,会同市公安、交通、国土等有关部门对运砂车辆缴纳费、税、基金情况进行查验,对未缴纳或少缴纳费、税、基金的车辆予以追缴,追缴部分归市级所有。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擅自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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