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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文〔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物价管理办公室、纠风办等部门制定的《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四日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等附属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运输以及储存经营河砂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河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河砂开采、运输和储存经营的管理,维护采砂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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