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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参加防汛抢险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河道整治

  第八条 市中心城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在城市总规的框架内分别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评审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编制各类详细规划涉及内河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条 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十二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平台兼做道路的,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平台兼作道路的,不再审批。

  第十五条 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口的,应当按程序经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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