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民调组织健全,人员、措施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社会风气良好;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无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人居环境“十佳镇百佳村”创建工作的领导,村镇(乡)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镇(乡)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人居环境“十佳镇百佳村”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实行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人居环境“十佳镇百佳村”的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村镇(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初评推荐。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村镇(乡)进行初评,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也可视情况委托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四)审批命名。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前期评选情况进行汇总、评审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经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人居环境“十佳镇百佳村”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