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中,中心城市、各县城规划区以内的村镇规划,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严格审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全面开放村镇规划编制设计市场,村镇规划编制原则上应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村镇规划编制期间,要深入调查研究,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保证村镇规划质量。村镇规划成果必须严格评审,依法报批。市县都要成立村镇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镇规划的评审工作。国家、省级重点镇的规划成果,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其他建制镇、乡镇的规划成果一律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成果由县规划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坚持依法监督,强化村镇规划实施管理
(一)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严肃性。村镇规划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必须遵守已批准的规划。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农民建房,不得在规划区外批准建设项目。村镇规划未完成之前,应暂缓建设项目审批。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信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镇(乡)的规划建设,由市规划管理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沿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规划建设,重大项目规划(须上报省市的除外)建设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村庄的规划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审批,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乡(镇)政府所在地,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规划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各项建设,必须依法办理 “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村镇建筑许可证)。未取得以上许可证件,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凡越权或不按程序办理的有关证书一律无效,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四)健全村镇规划监督制度。村镇建设规划批准后,各镇、村应当在显著地段设置总体规划展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市规划管理局要加强对村镇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