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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对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不按规定时间落实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的单位,责令其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退役士兵生活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要视情况限制其人员录用及干部、职工调入。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向退役士兵收取上岗抵押金、集资款等附加费用的单位,由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其违规收费收缴退还给退役士兵,并依法进行处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

  (四)各级人事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妥善解决退役士兵提出的自身权益受侵诉求,坚决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不作为及其它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追究主要领导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志愿申请自谋职业的,要按照《信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信政〔2004〕41号)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经费,除省、市政府财政补贴部分外,所需资金应列入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财政预算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三)要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县区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四、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珍惜荣誉,遵纪守法,自立自强。要加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无视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诉求的,要积极疏导,耐心进行政策解释和法制教育,防止出现过激行为,确保城镇退役士兵思想稳定,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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