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信政文〔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信阳,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较好地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但是,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落实待遇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有力保障。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尽快实施。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要不断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严肃纪律,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对超过规定安置时限,既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转移费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分配的安置任务,当年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按接收单位年度应接收安置城镇士兵的数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必须按计划接收应安置退役士兵或缴纳安置任务转移费。罚金交同级财政,建立专户,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