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消化本企业职工或富余人员,对于安置消化原企业职工或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岗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十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确需裁员的,其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100人以上的,事前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八、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相互衔接
(二十八)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十)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2008年底前基本解决转轨时期的遗留问题。
(三十一)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力度,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失业保险支撑能力。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