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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2、“4050”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确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向用人单位发放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补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的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及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九)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激励机制。市和县、区两级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同时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所需资金分别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全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要达到95%以上。对于达到96%以上回收率的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按当年回收贷款额度的3%进行奖励,达到100%回收率的按5%进行奖励;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支出。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一次兑现。

  四、建立平等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

  (十一)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建立覆盖城乡、规范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逐步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有条件的县、区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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