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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措施,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通过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容量,提高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能力。

  (四)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引导和鼓励劳动者多种形式实现就业,进一步落实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以及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创业孵化园区。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加快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包括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或县、区财政分级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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