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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规划内容,要专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场和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需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二)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各县要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建设、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消防、水利、林业、电力、通讯、教育、卫生、文化、文物、旅游、人防等部门的代表、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中专家和群众代表的名额不低于50%。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须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同意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数的2/3方能通过。审议涉及旧城改造、居民区建设的规划项目,要吸收相关社区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

  (三)简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程序。除少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审批的重要项目外,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直接审批。

  (四)明确规划审批时限。城市总体规划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批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四、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程序。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修编的必要性和主要规划目标进行论证,报经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未经认定擅自修编的,不予审批。

  (二)加强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市规划区内(3672平方公里)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信阳工业城、南湾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鸡公山风景区内的规划建设,一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设立规划管理分局。各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规划建设、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一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三)严格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交通、油气管道、电力、热力、供水、水利、通讯、人防、消防、加油站等各类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居住区级以上的商业、文化娱乐、卫生、体育、行政办公等各类公共建筑,各类工业和仓储设施,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尽可能确定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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