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改制企业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产过户时,应出具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
八、组织协调
(一)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进行服务指导,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程序审查市属企业改制的立项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市属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对资产的处置、产权的转让进行审核或审批;负责对各县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企业改制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职工安置方案和相关协议的落实,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确保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按信发〔2003〕10号文第十一条关于对企业改制后的负资产弥补处置办法进行审核批准。
(四)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负责对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改制企业人数和各类人员的身份界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清理以往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改制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注册。
(七)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公安局负责办理有关土地、房产、车辆过户。
(八)市总工会、信访局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
九、监督监察
(一)监察部门要指派专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公开、公正、依法操作。
(二)建立报告制度。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市监察局和市国资委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广大职工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十、责任追究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