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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必须进入经市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详尽披露。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的,转让行为必须中止,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转让;否则,转让协议无效。

  (六)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转让国有产权时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七)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八)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由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九)国有资产转让协议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协议中须明确约定改制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七、职工安置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及欠缴各种社会保险的兑付办法、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受让方必须与职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或产权受让方依法履行对职工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职工能够在企业改制后依法维权。

  (三)职工安置方案中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事项须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四)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六)对不愿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及时足额给予兑付。不能兑付的,在职工同意的基础上,改制后的企业须向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对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未入股或未及时发放的,改制后的企业也应在职工同意的基础上,向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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