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政文〔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着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二)按照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公开透明、依法运作的原则,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二、改制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改制申请和《改制总体方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大型企业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中小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批复。
(二)经批复同意改制的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