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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红收入;
  (九)因征地折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十)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 庭 人 口 数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四)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慰问品;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五条 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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