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