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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381号令)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市、县(区)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积极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七)全面加强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补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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