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紧急救助及农村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体制要求和《信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信政办〔2006〕51号)的规定,为适应对灾民的紧急救助需要,确保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救助支出结构,根据当地灾情和有关规定,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救灾工作需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建立市、县(区)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在重大灾害发生后,确保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同时,规范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临时救济,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是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根据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按照集中供养的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不低于1000元的供养标准,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专项用于县区内五保对象的供养。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同时应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县(区)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每个乡镇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一所档次较高、功能较全、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敬老院,对有自理能力的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逐步提高集中供养比例。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10年前,市级要建成一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园区,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