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投入保障机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人工影响天气经费不足的问题。尚未将人工影响天气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要尽快予以落实。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高作业装备档次和技术水平,全面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科技水平和服务效益。根据《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
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设施、队伍和现代化建设;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规定的内容,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以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防雷减灾工作管理,切实协调好气象与规划、建设、安监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从源头上消除雷电灾害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没有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当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将作为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