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行政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时办结,确保查处到位。
(六)加强环境信息发布,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区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市和主要行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环保法律、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公民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健全12369环保投诉受理机制,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建立健全促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实绩较差的,未完成环保目标和履行环保法律职责情况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不能提拔任用;建立问责制,对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经费,同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彻底解决“吃排污费”的问题。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的部分要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各级财政都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建设投资要继续向环境保护倾斜。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三)实行激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定价和价格指导监管。落实有关经济政策,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实现保本微利下的正常运营。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管理行为市场化,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加环保建设。贯彻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的税收和科技优惠政策,完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充分运用各种政策杠杆,积极支持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和改造。落实火电厂脱硫的各项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