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进行有序开发。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和把关作用,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许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政策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水利、供电、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工业聚集区都要进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入园区项目环保标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产业进行调整,建设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行业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综合决策的支持作用。
(三)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将向各县区下达COD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考核。同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标准,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放。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要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政府领导为召集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监察、环保、文化、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环境保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经常研究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完善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体系,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保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越权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各级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强化环保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建立健全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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