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
1、投资政策
设立信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财政预算内资金,通过财政贴息或补助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物流工程建设、培育现代物流企业、引导物流资源整合和传统物流改造提升、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各县、区级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2、激励政策
对在物流领域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企业、机构和个人,由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实际到位的资金额按2‰的比例进行奖励。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0%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5%以上的物流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总额的10%。
3、融资政策
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各商业银行积极为物流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现代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有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和引导外资、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投资物流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4、税收政策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对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在我市设立的达到AAA级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从盈利年度起,前7年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8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5、土地政策
对列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优先保障用地,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按比一般工业项目更优惠的价格,向其提供用地,并提供一定的配套设施用地,按同类用地价给予优惠。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缴纳。对现有企业利用原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建设物流项目,用地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性质不变。对在我市设立的达到AAA级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6年内返还完毕;国内外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所需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3年内返还完毕。
6、收费和价格政策
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收费、集资、基金和罚款项目。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凡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乱收费的,依法予以严处。对在我市登记注册且达到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和列入本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7、市场准入政策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保障措施
1、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信阳市现代物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商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统筹推进现代物流标准化、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和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指导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为全市现代物流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现代物流业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和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
2、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适时组建信阳市现代物流协会。物流协会由物流企业和涉及物流的部门和单位联合组成。充分发挥物流协会在物流知识宣传、信息收集发布、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推广应用、物流人才培养、行业内企业间沟通和联系、物流企业评选和推介等方面的作用,推动物流协会在政府指导下制订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3、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