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信政文〔2006〕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6年10月8日起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建立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尤其是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因病致贫、返贫现象阻碍了人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进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民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因地制宜,兼顾公平,科学制定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标准
(一)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1、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
2、持有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3、持有效《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标准
我市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资金为每人每年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年40元,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年30元。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使用方式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实际需要,将参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来源、设置、管理及使用方式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参保资金从地方政府补助资金中支付;五保对象参保金由县(区)财政筹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