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信阳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居民,其有效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章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条 凡通过有效程序审核审批、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居民,以县(区)为单位,由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向中国人寿投保。参保人数为全部城市低保对象。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投保对象住院期间支出医药费在扣除其各项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和单位报销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200元部分,按照70%的比例由中国人寿予以赔付。每人每年最高享受赔付金额为3000元。
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第八条 凡通过有效程序审核审批、享受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以县(区)为单位,由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向中国人寿投保。参保人数为全部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五保对象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农村低保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因病住院一次性支出诊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00元部分,按照70%的比例由中国人寿给予赔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在扣除相应报销后属个人承担部分,由中国人寿按70%的比例赔付。每人每年最高享受赔付金额为3000元。
第十条 农村五保对象普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因病住院诊疗费超过起付线50元,超出部分由中国人寿按95%赔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扣除相应报销后属个人承担部分,由中国人寿予以全额报销。每人每年最高享受理赔金额为5000元。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享受城乡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对象为本方案第四条所列人员。